1)第79页_微微的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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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在这里,有关微微打官司的那一段,我就不多说了,毕竟我给大伙儿讲述这个故事的最要的主要目的,是为了纪念我曾经的妻子秦微微。在这里我只想讲秦微微这个人,讲秦微微的隐忍善良给她的一生造成的影响,以及秦微微的固执任性给她带来的痛苦和磨难。至于那些深奥的社会定义,大伙儿可参照微微在各个时段所做出的不同选择,自行领悟理解吧!

  闲话少说,微微的这场官司,后来在善美和那姓高的律师的帮助下,最终以证据不足而胜诉。因整个审判辩护过程一波三折,颇为复杂,故我在这里就简单的把案情分析一下,让各位有个大概的了解。

  秦武私放犯罪嫌疑人的渎职行为,是有目共睹的事实;秦武犯罪,是成立确定了的。那么,判决微微私放犯罪嫌疑人高强(顾恺)、犯包庇罪的关键,是微微当时有没有作为,是否有证据能证明微微当时确是有所作为,可事发当天进入看守所的仅有秦武一人,而秦武已死,死无对证,法庭无法就微微是否参与了放人事件作出明确的裁决,这是其一。

  其二,虽然甄善美曾经被犯罪嫌疑人的同伙张显平(绰号疤子)、李顺光(绰号光头)绑架也是有目共睹的事实,法庭确是可以据此推证微微在事发当天实施了放人犯罪(法庭认为:张显平、李顺光二人绑架甄善美,与秦微微实施放人犯罪是有因果关系的),但微微是否确是因此缘故而放了人,尚需更多的证据来证明。(依照微微的说法,她没有唆使,也没有参与放人行为,在没有更多证据证明的情况下,推证不成立,法庭定罪即是不可行。)

  至此,因证据问题,法官建议继续调查取证,休庭一周。一周后,法院第二次开庭,因调查取证没有更大的进展,故而审判这个案子的□□标准,转移到了微微实施放人行为时(法庭在这里假设微微确是实施了放人犯罪),微微所持有的主观态度(犯罪意图);换句话说,即是微微当时是以什么样的心态,为达到什么样的目的,而实施的放人犯罪行为。辩证过程中法庭认为,微微是因为对犯罪嫌疑人高强(顾恺)有私人感情而实施的放人犯罪行为,而非是为了营救甄善美而实施的放人犯罪行为,高律师就此微微是否犯有包庇罪的定论作出了精彩的反证辩护。

  高律师的辩护要点主要有三,简要概括如下:

  当事人秦微微系12·7跨国境走私贩卖毒品大案侦破工作中的重要线人,秦微微为求侦破工作顺利完成,与12·7跨国境走私贩卖毒品大案的主犯嫌疑人高强(顾恺),有众人眼中的所谓私情,并非是事实。事实是,秦微微之所作所为,秦微微之一言一行,均是为侦破工作考虑,均是为侦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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